固原市实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考勤制度
1、学校全体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作息、不旷课、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2、上课、开会、学习、辅导、集体活动等,都列入考勤。
3、有病有事必须持假条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缺席论处;
4、病假事假三天以上,及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审批。
5、考勤扣罚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上课铃响后5分钟未进教室视为迟到,下课铃响之前离开教室视为早退,上课中途不得擅离教室。
6、教师若遇到特殊事情,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调课;自行调课,打乱教学秩序,按缺旷论处。
7、考勤由办公室和值班领导共同负责,做好记录;考勤必须严肃认真,不能弄虚作假;每月底由办公室累计并公布。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请假对象:学校实行坐班制,每位教职员工应当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凡需请一天(含一天)假以上应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程序:“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填写→领导审批→教务处安排、执行→办公室归总、存档。”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婚丧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2、病、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下由部门主任审批,部门主任安排工作(顶课、代班);两天由分管副校长审批,部门主任安排工作(顶课、代班);三天(含三天)以上一周以下(含一周)由校长审批,部门主任安排工作(顶课、代班);一周以上由学校报上级部门审批。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属领导(通知办公室考勤,教务处安排课程等)请假,在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
2、请产假应提交相关证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3、请病假应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报告市教育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学校审核,办公室在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销假
1、教职工事假、病假(持出院证)、产假、婚丧假期满后,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应在教务处取回请假条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个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4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8天以内,并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年终考核挂钩。
(二)病假(住院者)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请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市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续请病假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婚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产假
根据《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可以只上课不坐班。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7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住院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福利)。
3、事假与绩效工资或年终考核挂钩,事假4天内(含4天)任课教师请假扣30元/天,班主任扣40元/天(30元+10元);4天后任课教师请假扣50元/天,班主任扣65元/天(50元+15元);以上扣发项扣完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止。
4、每人每学期(或学年)事假不得超过4天(或8天),病假不得超过30天(或60天),病假超了不扣分,事假每超一天在教师量化中减一分,若出现以上情况,本人将自动放弃评先选优机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扣发一半年终考核奖;超过60天者,扣发全年考核奖。
5、特殊情况提交行政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6、替课教师代课费10元/节;临时班主任代班费10元/天,代一月者按7个工作量发放。
五、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8、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课堂累计三次者记一次旷工。
9、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10、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扣发考核奖,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六、其他及说明
1.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公开活动(含教研活动)、期末考试,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许请假;未经学校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孩子上幼儿园等学校的教职工,可向科室、年级组长口头请假接送孩子。
3.临时外出的教职工须向科室领导口头请假,绝对不得耽误上课,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否则按旷工对待。
4. 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学校办公室要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公布。
6.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7.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8.本规定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